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吉民发〔2010〕70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省级各社会组织:
现将《吉林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十二五”规划》印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
吉林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十二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发展社会组织的有关要求,抢抓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历史机遇,推动我省社会组织改革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推进具有吉林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服务,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十二五”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推动我省社会组织创新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期,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整体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强大、内部治理规范、社会公信度高、管理体制顺畅的社会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三、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注重社会组织培育
1、优化社会组织布局。引导社会组织服务我省建设发展大局,重点围绕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国家战略,赋予社会组织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允许先行先试,重点在经济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慈善救助等领域培育一批作用突出、特色鲜明的社会组织,切实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拓展社会组织发展空间。按照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授权、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行业间、区域间以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社会组织在开展国际贸易、促进科技交流、增进国际互信、拓展交流渠道方面的积极作用。
3、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步伐。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吉林省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化行业协会改革,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协调、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维权方面的积极作用;优化行业协会发展布局和结构,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与改造,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在重点经济领域培育一批按市场化运作、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填补我省一些支柱产业没有行业协会的空白。
4、加大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结合实际制定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规划,探索开通登记绿色通道,支持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在社区建设、安老扶弱、助残养孤、扶危济困、救助赈灾等领域实施项目,提供服务。对于涉及民政业务的非公募基金会,民政部门可以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
5、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快速发展。着眼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医疗、文体活动等问题,重点做好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福利事业、生态环保、服务社区和服务“三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划、发展和培育,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层次分明、自律规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体系,形成民办社会事业和公办社会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以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为重点,建立自律和诚信长效机制,引导和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增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社会公信度。
6、积极发展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推进城乡社会统筹发展,大力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引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广泛吸纳农民、经纪人、企业、农业服务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会员,增强代表性,扩大影响力。积极搞好社区社会组织建设,适当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程序,业务主管单位可由街道办事处担任,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可以实行备案制。大力培育社区生活服务类社会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大胆探索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管理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其在拓展社区服务,推进社区自治,共建和谐社区中的积极作用。
7、扩大社会组织有序政治参与。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为人民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序扩大政治参与的组织渠道作用。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与相关社会组织建立日常联系制度,方便社会组织及时反映意见。要在党代会、人代会增加社会组织代表比例,在政协增加社会组织功能界别,由登记管理机关推荐,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协调利益关系、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作用。
(二)加大社会组织政策扶持力度
1、完善政府投入机制。按照政府转变职能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对政府分离出的或新增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凡可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要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财政部门对相应预算予以审核安排。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会组织予以奖励和资助。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扶持管理办法,建立购买服务、政府资助及奖励制度,明确操作规程和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2、大力推进政社分开。社会组织要在职能、机构、资产、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已经兼任的要在届满后退出,确需兼职的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要进行分设;社会组织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坚决纠正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目从社会组织获取利益的行为,涉及违法乱纪的要严肃处理,确保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和独立法人地位。
3、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根据社会组织民间性、自治性、公益性等特点,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协调发改委和人事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具体办法;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解决社会组织的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资格认证、社会保障等问题;协调金融部门积极为社会组织项目引进、技术合作提供金融服务;协调农委、供销社等部门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开展农产品标准制定、信息发布、产品推介、名牌评定等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针对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制定降低门槛、减少行政干预的具体措施。通过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发展的各项政策,逐步建立起我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法规、规章体系。
(三)强化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1、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强化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能,淡化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干预,逐步由业务主管单位变为业务指导单位,保障行业协会的独立法人地位。对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筹建过程中,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为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或直接由民政部门作其业务主管单位;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城乡社区社会团体,以扶持发展为原则,实行备案制和降低登记门槛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适度放开异地商会准入条件,外埠企业相对集中的市(州)、县(市)可进行省级异地商会分会登记试点或组建地级市异地商会;对同业企业较集中、行业特色突出的区域,可组建省级行业协会。
2、加强分类管理和监督。按照壮大服务类,规范活动类,发展慈善类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培育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环保等重点领域和汽车、电子、医药、化工、节能、劳务、农产品加工等重点行业的社会组织;精心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作用突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鼓励社区居民组成各类公益社会组织,强化社区社团的自治功能;规范学术类、联合类社会团体的活动内容和发展方向;加大对公益性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的扶持力度。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禁止设立;对超宗旨、超范围活动的社会组织,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渗透、颠覆活动要密切监控,严厉打击;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性质的社会组织,在法律框架内,为社会组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和公众投诉制度,健全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和诚信建设制度,将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各级社会组织信息网,搭建社会监督平台,及时公布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活动动态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和监督。
4、建立协调联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体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及时解决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责任,加强以年度检查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积极配合各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开展各项活动。要建立各级预警机制,制定处置社会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
5、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交流、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国际组织以及接受境外捐赠等相关涉外活动的监管工作,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严防境外非政府组织利用我社会组织从事渗透破坏活动。
6、大力查处非法组织和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或者被撤销、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予以取缔。在查处非法组织和违法行为工作中,要与工商、公安、安全、外事、教育、劳动、卫生以及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密切配合,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要慎重对待,及时请示,谨防草率处理。
(四)搞好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1、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要明确活动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经费管理、人事管理等工作规则,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党的建设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制度,建立重大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请示报告制度,提高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管理水平。
2、提升自律诚信能力。社会组织要面向社会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定期公布业务活动有关信息,实行承诺服务,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要加强与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互信赖与合作,强化社会责任;要依托各自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树立社会组织良好社会形象。
3、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社会组织要严格清理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乱收费行为。严禁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严禁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违法出具认定报告或出具虚假认定报告,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杜绝服务中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以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按照政策规定规范经费收支管理,严查违规设立“小金库”,自觉接受会员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4、加强社会组织工作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社会组织人才的培养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会组织工作队伍。加强对社会组织中的高层管理人员职业和管理能力培训,使其成为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的中坚力量。加强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培训,打造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工作者队伍。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志愿者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吸引志愿者参与社会服务,发挥其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各级要把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吉林的重要工作摆上日程、加强领导。要把社会组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认真研究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使其成为促进社会公平,扩大公共服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参与社会建设,创造社会活力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
切实发挥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握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各级要依托登记管理机关组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本地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凡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都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支部或加入其他党组织的方式,提高党组织的覆盖面。要加强社会组织中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积极做好在社会组织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必须听取党组织的意见,社会组织要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注重社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
要着力解决登记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杜绝无机构、无专职工作人员现象,要尽快组建专门执法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重点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非法活动,扭转无力监管的被动局面。要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管能力,选派政治和业务素质高、作风过硬的同志充实到管理岗位。要搞好现职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要不断加强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建设,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经费支出。同时,搞好服务窗口建设,完善软硬件设施,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