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民发〔1995〕57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团管理工作,完善社团年检制度,我们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近几年社团年检的实际,制定了《吉林省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全省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及时进行年检,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条 全省各级各类社团应主动接受年检。凡经注册登记满一年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送交上一年度年检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第四条 社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登记的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管理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社团工作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登记的内设机构或下属组织变化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各社会团体要通过年检不断完善自身建设,制定与自身发展相适宜的规章制度,加强民主管理,逐步走上“工作自主、经费自理、人员自聘”的道路。
第六条 对社团的年检报告书,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委托管理单位要认真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的社团要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认定。对年检合格的要在《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的印记;对年检不合格的,要限期改进,在限期内,改进符合要求的可通过年检。对不符合要求的,可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按《条例》规定,对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社团,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或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要给予警告处分;
2、对从规定的年检时间开始,超过半年不交年检报告书,不进行年检的,要责令其停止活动,收回《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3、对无故一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二年年检不合格的社团,要收回《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办理注销登记;
4、对《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使用超范围或超标准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在年检中,对社团的经费情况,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查账报告书。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罚。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