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五”时期社会团体发展规划》的通知 吉民发〔2001〕26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省民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十五”时期社会团体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吉林省“十五”时期社会团体发展规划》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1年3月22日
吉林省“十五”时期社会团体发展规划
为适应“十五”时期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引导社会团体有效地服从和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结合我省社会团体发展的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十五”时期社会团体发展规划》。
一、全省社会团体目前的发展状况
建国50年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我省的社会团体迅速发展。到1996年底,全省各级各类社会团体总数已达6929个。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自1997年3月开始,我省利用两年时间,对全省各级各类社会团体普遍进行了清理整顿,共合并、注销和撤销社会团体3310个,占社会团体总数的47.9%;审查合格并予登记的社会团体3619个,占52.1%。近两年,注销、撤销各级各类社会团体327个,新成立社会团体113个。目前,全省各级各类社会团体总数为3405个。其中学术类社会团体1287个,占37.8%;行业类社会团体1294个,占38%;专业类社会团体596个,占17.5%;联合类社会团体228个,占6.7%。
从整体情况看,我省的社会团体基本处于稳定发展状态。它们绝大多数能够接受管理,依法按章办事,对我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繁荣人民群众的精神和文化生活以及增进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等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全省社会团体直接参与的科技项目就达3800多个,创经济效益20多亿元。但由于部分地方和部门领导对社会团体的发展和管理缺乏应有重视,行政管理力量不足,政策法规不健全等种种原因,目前我省社会团体的发展和管理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的一是缺乏宏观的科学发展规划;二是整体结构和布局不合理;三是管理法规及自律机制匮乏;四是一些社会团体素质较差,作用发挥不充分;五是上下一体、运转有效的行政管理机构体系尚未形成。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制约着我省社会团体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亟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
二、“十五”时期全省社会团体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社会团体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多元化社会需求的产生和存在,决定和要求着社会组织的多样性,社会管理结构和管理方式正朝着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方向,处于整合变化状态。特别是把发展作为主题,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把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作为动力,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的国家“十五”计划的制定,对社会团体的发展和管理提出了根本性要求。因此,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从和服务于我省“十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便成为今后五年我省社会团体发展和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确保社会团体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充分发挥促进作用,今后五年,我省社会团体发展和管理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的一系列指示为指针,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依据,以强化管理、培育发展为手段,以调整结构、实现合理布局为重点,以提高素质、增强服务为载体,为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全面实现我省“十五”规划作出贡献。
按照上述思路,“十五”时期全省社会团体的发展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的原则。既要从实际出发,适时发展新的社会团体,又要加大社会团体整体结构调整的力度,尽快使社会团体布局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格局相适应。
(二)规划发展、从严审批的原则。在坚持依法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在规划指导下依法严把社会团体审批登记关。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严格履行《社会团体审批登记程序》,以确保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三)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既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实施严格管理,查处和打击非法组织及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又要加大对社会团体扶持、服务、培育发展的工作力度,尽力为社会团体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宽松环境。
(四)双重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社会团体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央已对此作出明确分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既要相互配合,又不能越俎代庖。
(五)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社会团体活动地城分级登记管理,这是中央根据我国国情,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后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必须认真执行,集中精力做好本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全省社会团体“十五”时期发展的总体目标及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一是建立起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团体结构体系;二是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社会团体发展和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三是逐步形成与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社会团体行政管理体系;四是逐步使社会团体成为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
1、调整结构,实现合理布局。根据我省实际,全省性社会团体可按行业分类的中类及学科分类设置,控制在500个左右。各市、州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行业分类的大类及学科分类的主要学科设置;长、吉两大城市及延边州本级的社会团体,应当控制在200个左右;其他6个市本级应当控制在100个左右。各县(市)、区应当按照行业和学科大类的主要类别及联合性类别设置,一般控制在20~30个为宜。全省各级各类社会团体总量应当控制在3500个左右。为此,要加大社会团体结构调整力度,逐步使社会团体结构布局趋于合理。
——大力发展行业类社会团体。按照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大力发展行业类社会团体,特别是由企业联合发起、涉及高新技术领域的社会团体。力争五年内,使其数量由原来占全省社会团体总数的38%,调整发展到占社会团体总数的55%。
——合并、压缩学术类社会团体。通过对名存实亡的社会团体予以注销,对学科设置过细或交叉重复的社会团体予以合并,对行业和部门的学术团体实行职能转换,扶持和引导基础类和新兴学科社会团体发展等多种方式,使学术类社会团体由占全省社会团体总数的37.8%,减少到25%。
——调整、规范专业类社会团体。对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专业类社会团体,在强化行为规范的同时,适时将部分具有行业管理能力的专业性社会团体变更转变为行业管理类社团。积极扶持和培育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福利和公益性的专业类社会团体,使其由原来占全省社会团体总数的17.5%,稳定在15%。
——稳定、控制联合类社会团体。对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社会团体联合体要在稳定数量的同时,控制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其法人社团总数由原来的6.7%,控制在5%。对以人群为联合体的联合类社会团体要严格控制,特别是涉及民族、宗教、退伍军人、下岗职工等各类敏感问题的,原则上不得成立。
2、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的政策法规建设。深入宣传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使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社会团体管理的基本法规,配合实施对社会团体的监督和管理。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并以此为主体,分别就审批程序、年度检查、档案管理、宣传管理、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代码管理等诸多管理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规范及操作办法,形成较为系统的全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为依法管理社会团体提供充足的政策法规依据。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社会团体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3、全面提高社会团体整体素质,充分发挥社会作用。及时清理和撤销无条件、无作用、不接受管理的社会团体,确保社会团体的基本素质。在此基础上强化社会团体工作职能,充实任务,扩大服务。
指导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章程范本》普遍修订《章程》,并建立起以《章程》为核心的人事、会议、财务管理等一整套管理制度,强化自我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团体党的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不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有关规定,调整充实领导力量,增强内在组织结构的生机与活力。通过各种方式培训社会团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全面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社会团体在解决好必备条件的前提下,要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发挥社会作用,扩大社会影响,提高自身地位。同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有偿服务或创办经济实体,增加收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集中力量培育和发展一批自身能力强,作用发挥充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团体,用典型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4、加强社会团体行政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的建设。在进一步加强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机构建设的同时,指导各地加强登记管理机关机构建设。全省9个市、州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普遍设置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或科、处),人员设置4-8人。各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亦内设科室,至少有专人从事民间组织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管理任务建立相应的职能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加强对社会团体的领导和管理,并与登记管理机关建立密切的联系制度,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管理任务。
建立健全公安、安全、民政及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打击非法组织的综合治理机制,及时有效地查处非法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加强登记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会团体管理行为规范,强化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学术类团体强化自身机能结合社会实际需要,卓有成效地开展专题性学术活动;指导专业类社会团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深化专业服务;指导联合类社会团体加强会员单位交流,凝聚力量,为社会服务。
(三)促进社会团体间的交流,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积极采取有效方式,增进社团间的相互了解与交流,促进其相互学习、相互作用,活跃社团工作。
在适当时机,将省社会团体研究会变更为省社会团体联合会,充实职能,聘任专职人员,编发《社会团体工作简报》,宣传管理政策,介绍先进经验,交流有关信息。通过社团组织这一桥梁和纽带,与各社会团体建立起稳定的沟通渠道,协调、团结、引导各社会团体更积极有效地发挥作用。
(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建立稳定的激励机制。明确先进社会团体和优秀个人条件,提出规范性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开展争先创优活动,鼓励社会团体加强自身建设,积极主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结合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登记管理机关每年在年检审定合格的社会团体中评出10-15%自身建设好、活动效果突出的社会团体为年度先进社会团体;在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中评出10~15%工作积极、成绩优异的社团工作者为优秀个人。在年度评比的基础上,每三年评出一批模范社会团体,通过相应方式予以表彰,并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四日